濮医保〔2015〕10号
濮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处
关于印发《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各县(区)医疗保险经办机构、市直各零售药店:
现将《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
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
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,建立规范的准入与退出机制,促进定点零售药店健康、有序发展,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购药需求,根据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》(劳社部〔1999〕16号)、《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豫劳社医疗〔2008〕4号)和《濮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(试行)》(濮政〔2011〕84号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定点零售药店准入
(一)申请条件
1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及有关法规、规章,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、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。进药渠道严格规范,认真执行处方药品管理制度,能确保供药安全、有效和服务质量;
2、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《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》、《营业执照》、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》和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》;
3、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、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;有便民利民措施,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用药咨询服务;
4、配备有执业药师(执业中药师)、从业药师(从业中药师)执业资格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驻店药师;驻店药师人数要与药店规模相适应,不得挂名或兼职,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驻店药师在岗;
5、市城区定点零售药店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,县乡级定点零售药店经营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;店内柜台、货架摆放整齐,卫生状况及外部环境良好;
6、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,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;
7、零售药店经营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达到1000种以上(不含中药饮片),并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摆放;
8、店内柜台未承包、出租、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;
9、安装、使用药品进销管理系统软件;
10、门店负责人、驻店药师及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业务考试合格;
11、零售药店地理位置合理,附近有适量的参保人群分布,原则上周围
(二)申报时间和资料
1、申报时间:每2年统一集中受理一次,具体时间为3月。
2、申报资料:
(1)申请定点的申请书;
(2)服务质量承诺书;
(3)《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》、《营业执照》副本、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》、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》、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、《劳动合同》、《社会保险费缴纳费凭证》的原件和复印件;
(4)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、门店负责人、驻店药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,驻店药师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名册;
(5)药品经营目录(按照《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的分类和编号排列,标注药品的商品名、产地、规格和价格,提供纸质和电子版)、药品购进记录、非药品经营目录和纳税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;
(6)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等相关资料,以及面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;
(7)店址地理位置图。
(三)定点确认
1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受理申报当年4至6月份根据零售药店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、实地考察、组织培训、政策考试、拟定协议等;
2、对拟确定为定点的零售药店,向社会进行公示,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,签订下一社保年度《濮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》。
二、定点零售药店退出
(一)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点零售药店考评细则,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。医保年度期间已达到不合格条件或年终考评不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,将终止服务协议。
(二)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即刻终止服务协议:
1、将本药店出租、转让给其他单位、个人经营的;
2、为其他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刷卡服务的;
3、未按要求配备、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配套的计算机硬、软件系统的;
4、被有关部门吊销《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》或《营业执照》、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》的;
5、有违反法律、法规等其他严重行为的。
(三)被终止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,两年内不能提出定点申请。
三、其他
(一)各县区拟定准入的零售药店,需报市医保处审批;确定退出的定点零售药店,需报市医保处备案,并向社会进行公布。
(二)本办法自
濮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处综合科